现行计价规范和招投标法实施条例下的招标控制价和最高投标限价的分离及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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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在审计本省一家大型国有投资平台型集团下属二级公司投资项目过程中发现,作为项目投资建设的主体招标人,建设方经过集体会议纪要,决议将经第三方复核的招标控制价金额下浮5.5%后交由原招标控制价编制单位按下浮后的金额出具咨询报告作为最终招标控制价。莱特咨询认为此举甚为不妥,严重削弱甚至丧失了第三方咨询机构的执业独立性。招标控制价能否下浮?招标控制价与最高投标限价是一回事吗?考虑行业内也一直存在不同的理解和做法,特撰文表达莱特咨询的专业看法,供同行参考,不妥之处敬请斧正。

一、案例项目背景说明

       某集团公司下属二级公司投资一个综合体项目,该项目招标控制价编制单位为A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简称A公司),招标控制价复核单位为B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简称B公司)。招标控制价编制单位A公司送审报告金额为2119万元,招标控制价复核单位审定报告金额为2095万元。集团总部建议二级公司在B公司的基础上下调5%~7%确定拦标价。二级公司根据总部建议采取集体会议纪要方式,决议在招标控制价复核单位B公司2095万元的基础上下调5.5%最终确定拦标价为1980万元。遂将下浮比例告知原招标控制价编制单位为A公司,A公司按下浮后的1980万元出具了最终的招标控制价咨询报告并公示。 

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有关招标控制价的规定(摘录)

      5.1.1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招标人应编制招标控制价。

       5.1.4 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和复核。

       5.1.5 招标控制价应在招标时公布,不应上调或下浮。

      5.2.1 招标控制价应根据本计价规范及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等依据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编制与复核。 

       莱特咨询认为,上述5.1.5条款规定,应该理解为招标控制价编制人尤其是第三方咨询机构,应该按项目具体特点,采用市场主流施工工艺做法和市场行情信息价格,遵从国家相关计量及计价规范,保持客观中立,出具自身专业咨询意见,不得随意下浮或上调招标控制价。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版)有关最高投标限价的规定(摘录)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7条规定: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莱特咨询认为,上述第27条规定,已经给投资主体的招标人意欲下浮招标控制价提供了解决方法,那就是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为:在招标控制价基础上下浮一定比例。

四、建议借鉴广东省及深圳市国有投资项目做法,将招标控制价和最高投标限价分离并同时公布,既满足了投资主体或招标人下浮招标控制价的客观权利需求,又保证了第三方咨询机构的中立性,且完全符合国家计价规范及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

      客观公允的讲,作为投资主体的建设方,利用市场一定的竞争优势同时根据市场行情酌情下浮招标控制价,以期达到适当减少投资成本控制工程造价的目的完全是无可厚非的。但狭隘的理解计价规范规定的招标控制价不得下浮,转而寻求让第三方咨询机构来执行其意愿的做法,客观上导致了第三方咨询机构中立属性的丧失,与规范和法规建立的制度初衷背离。

      深圳市公共资源招投标管理中心对国有及财政投资项目,将招标控制价和最高投标限价分离,同时公布公示的做法值得借鉴。招标控制价由第三方咨询机构出具并加盖公章确认,最高投标限价在招标控制价基础上下浮比例由投资主体或招标人确定并加盖公章确认,各司其职,在满足市场现实客观需求的同时,完全符合国家计价规范及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

      附深圳市招标控制价和最高投标限价同时公示并在招标文件中体现的一个实际项目案例:

北莱特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原创,转载请载明出处)

                                                             2021年1月13日

2021年1月21日 1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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